一 绿色工厂申报条件
1.企业注册地在本地区,优先在煤炭、电力、冶金、化工、建材、机械、农畜产品加工、医药、纺织等重点行业,且在自治区具有一定的行业影响力,代表性强的企业创建;
2.在企业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近三年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3.建筑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时,遵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三同时制度”、“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产业政策和有关要求;
4.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近三年未因污染物排放超标受到有关部门处罚,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二 具体申报程序
1.自评和示范申请。满足申请条件的,由企业、园区对照绿色制造体系的相关标准开展创建工作并进行自评价,编制符合规范要求的申报材料。
2.第三方评价。企业、园区达到绿色工厂、产品、园区、供应链相关标准时,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工信部发布的符合资质要求的评价机构)按相应评价标准开展现场评价(绿色产品编写自评报告,采用自我声明方式,不需第三方现场评价)。第三方评价合格的企业、园区向所在盟市经信委提交申报材料和第三方评价机构编制的评价报告。
3.盟市审核。所在盟市经信委经审核、筛选后按重点进行先后排序,将评价合格的企业、园区的绿色制造体系示范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形式(附件材料包括申报材料和第三方评价机构编制的评价报告,电子版及纸质版一式五份)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4.评估确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对报送相关材料的企业、园区进行评估确认,对通过评估确认的企业、园区,认定为自治区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并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官网进行公示。
5.推荐上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从自治区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中,选择在本地区成绩突出且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和园区,向工信部推荐申请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并提交相关材料。